问:若公司每月支付车主4000元租金,那么车主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超过起征点?如何缴税?
答:个人按次纳税,起征点为500元。根据国税发【2005】18号文件: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如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由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车主是每个月来代开当月发票,还是一次性开12个月的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增值税拿书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因此,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属行为,则应按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