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财税规〔2024〕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设置过渡期。2026年12月31日以前按12%执行,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10%执行,2029年1月1日起按9%执行。
二、全省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闭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湖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四、对应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除水力发电、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外,纳税人超过许可水量取水的,对超量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其中,超过许可水量在30%(含30%)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超过许可水量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超过许可水量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5倍征收。
五、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六、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
八、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期间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湖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湖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取水类别 | 单 位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城镇公共供水 | 元/立方米 | 0.05 | 0.1 | ||
工业取用水 | 元/立方米 | 0.15 | 0.2 | ||
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 | 元/立方米 | 0.1 | 0.2 | ||
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 | 元/立方米 | 0.05 | 0.1 | ||
特种取用水 | 元/立方米 | 0.4 | 1 | ||
水力发电取用水 | 元/千瓦时 | 0.005 | / | ||
冷却 取用水 |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 元/千瓦时 | 0.003 | / | |
闭式火力发电 冷却取用水 | 元/立方米 | 0.05 | / | ||
其他冷却取用水 | 元/立方米 | 0.15 | 0.2 | ||
疏干排水 | 回收利用 | 元/立方米 | / | 0.05 | |
直接外排 | 元/立方米 | / | 0.1 | ||
水源热泵 | 元/立方米 | 0.05 | 0.1 | ||
其他取用水 | 元/立方米 | 0.2 | 0.25 | ||
备注: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2.除水力发电、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外,纳税人超过许可水量取水的,对超量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其中,超过许可水量在30%(含30%)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超过许可水量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超过许可水量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5倍征收。 3.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 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