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历次调整

2021-04-12
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历次调整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1、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

2、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

本决定自20111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二、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471号)

三、财税〔201471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1231日(201611日起至20171231)。

财税〔201596

四、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6号)

五、201911-20213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13号)

六、自202141日至2022123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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