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1、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
2、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调整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4〕71号)
三、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财税〔2015〕96号)
四、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6号)
五、2019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13号)
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