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