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历次调整

2021-04-12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历次调整
12008年-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201011日至20101231,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33)


3201111日至20111231,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4)


4201211日至20151231,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


5201411日至20161231,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4]34)


6201511日至20171231,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


72015101日起至20171231,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


8、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43)
9、一、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77)


10、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


11、自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按政策实际实施时间归纳如下
12008年-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201011日至20101231,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33)


3201111日至20111231,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4)


4201211日至20131231,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


5201411日至20141231,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税[2014]34)


6201511日至2015930,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


72015101日起至20161231,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



8、自201711日至2017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43)
9、一、自201811日至2018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77)


10、自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


11、自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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